范围 
	
	
		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(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)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。
	
	
		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,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。
	
	
		术语与定义 
	
	
		3.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
	
	
		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、
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。
	
		3.2 净化效率
	
	
	
	
		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。
	
	
		3.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
	
	
		空气污染物苯、
二甲苯、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。
	
		卫生指标 
	
	
		4.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。
	
	
		4.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。
	
	
		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
	
	
		
			
				| 
						场所
					 | 
						新风量
					 
						(m/h.人)
					 | 
						 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饭店、宾馆
					 | 
						3~5星级
					 | 
						≥30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1~2星级
					 | 
						≥20
					 | 
						 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非星级
					 | 
						≥20
					 | 
						 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饭馆(餐厅)
					 | 
						≥20
					 | 
						 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影剧院、音乐厅、录像厅(室)
					 | 
						≥20
					 | 
						 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游艺厅、舞厅
					 | 
						≥30
					 | 
						 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酒吧、茶座、咖啡厅
					 | 
						≥10
					 | 
						 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体育馆
					 | 
						≥20
					 | 
						 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商场(店)、书店
					 | 
						≥20
					 | 
						 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旅客列车车厢、轮船客舱
					 | 
						≥20
					 | 
						 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飞机客舱
					 | 
						≥25
					 | 
						 
					 | 
		
	
	
		4.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。
	
	
		表2 送风卫生要求
	
	
		
			
				| 
						项 目
					 | 
						要 求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PM10
					 | 
						≤0.08 mg/m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细菌总数
					 | 
						≤500 cfu/m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真菌总数
					 | 
						≤500 cfu/m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b-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
					 | 
						不得检出
					 | 
		
	
	
		4.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。
	
	
		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
	
	
		
			
				| 
						项 目
					 | 
						要 求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积尘量
					 | 
						≤20 g/m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致病微生物
					 | 
						不得检出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细菌总数
					 | 
						≤100 cfu/cm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真菌总数
					 | 
						≤100 cfu/cm
					 | 
		
	
	
		4.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
	
	
		4.5.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,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,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。
	
	
		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
	
	
		
			
				| 
						项目
					 | 
						允许增加量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臭氧
					 | 
						≤0.10 mg/m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紫外线
					 
						(装置周边30cm处)
					 | 
						≤5 mw/cm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TVOC
					 | 
						≤0.06 mg/m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PM10
					 | 
						≤0.02 mg/m
					 | 
		
	
	
		4.5.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。
	
	
		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
	
	
		
			
				| 
						项目
					 | 
						条 件
					 | 
						要 求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装置阻力
					 | 
						正常送排风量
					 | 
						≤50 Pa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颗粒物净化效率
					 | 
						一次通过
					 | 
						≥50%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微生物净化效率
					 | 
						一次通过
					 | 
						≥50%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连续运行效果
					 | 
						24小时运行前后净化效率比较
					 | 
						效率下降<10%
					 | 
			
				| 
						消毒效果
					 | 
						一次通过
					 | 
						除菌率≥90%
					 | 
		
	
	
		卫生检验 
	
	
		5.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、冷凝水、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,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、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。
	
	
		5.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、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。
	
	
		5.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。
	
	
		5.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。
	
	
		5.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。
	
	
		5.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
	
	
		5.6.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
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。
	
		5.6.2 
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/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/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。
	
		5.6.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
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。
	
		5.6.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/T 18883附录C热解析/毛细管气相色谱法。
	
	
		5.6.5 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/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。
	
	
		5.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
	
	
		5.7.1性能检验应在实验室和现场分别进行。
	
	
		5.7.2 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E。
	
	
		5.7.3 颗粒物净化效率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F。
	
	
		5.7.4 微生物净化效率、消毒效果检验方法见附录G。
	
	
		5.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消毒剂的评价采用卫生部
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。
	
		5.9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H。
	
	
		5.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I。
	
	
		6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。